文件索引
1. 《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机构: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六部门
发布时间:2023年1月
2. 《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投资管理 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务院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年2月
3.《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
发布机构:财政部
发布时间:2023年2月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大型危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机构: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年2月
5.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2月
6. 《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
发布时间:2023年2月
7. 《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名单》
发布机构:国务院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年3月
8.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发布时间:2023年3月
9.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质量和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年3月
10.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4月
11.《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务院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年4月
12. 《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务院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年4月
13.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
发布机构:国务院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年4月
14.《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务院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年5月
15.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
发布时间:2023年5月
16.《关于中央企业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
发布机构:国务院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年5月
17.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务院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年6月
18.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23年6月
19.《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构:财政部
发布时间:2023年6月
《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3年1月
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六部门近日印发《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数据安全产业基础能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数据安全产业规模超过1500亿元,建成5个省部级及以上数据安全重点实验室,攻关一批数据安全重点技术和产品。
指导意见分两个层面明确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七项重点任务,一个层面是围绕产业本身要做什么,明确了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壮大数据安全服务、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和推广技术产品应用四项重点任务;另一个层面围绕以什么为抓手,明确了构建产业繁荣生态、强化人才供给保障和深化国际合作交流三项重点任务。
《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投资管理 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年2月
《通知》明确中央企业2023年投资工作重点,一方面,要突出扩大有效投资。要求企业提振发展信心,把稳投资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合理安排投资规模,并按照“抓紧推动实施一批、系统谋划新增一批、提前研究储备一批”的项目推进接续机制,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力争实现既定任务目标,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另一方面,要优化投资布局方向。聚焦国家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强链补链等重点领域,推动企业在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强化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形成“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布局实施一批补短板、强功能、利长远、惠民生的重大项目。同时要求企业稳妥处理好“促”和“稳”的关系,加强重点领域风险管控,完善全过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在扩大投资中片面追求短期效果,守牢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版)》
2023年2月
文件指出,股权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派出机构有关要求,结合专业判断自主发表意见,并对表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股权董事履职的技术支持,对股权董事提出的议案审议意见进行审核,并在必要时对议案审议意见进行风险提示。股权董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派出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作出风险提示而转移。派出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股权董事便捷、高效获取议案审议相关信息,为股权董事有效履职提供保障。金融机构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未完整、准确提供相关信息的议案,股权董事有权按规定提出推迟审议或推迟表决等意见;对不予配合或未按股权董事要求补充提供相关信息的议案,股权董事有权予以否决。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大型危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2023年2月
《意见》提出了国有大型危化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国有大型危化企业深入研究把握安全风险防控规律特点,以高水平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2024年底前全部依法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并从队伍建设、职能定位、人员招录、职业待遇、技能培训、装备结构、执勤训练、管理教育、经费保障、职业荣誉等十个方面明确了建设任务。在全面开展建设过程中,要求国有大型危化企业总部加强跟踪指导。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国有大型危化企业总部将于2025年组织验收。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2023年2月
《意见》指出,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的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出具“阴阳报告”、内部监督失效等突出问题。
《意见》指出,到2025年,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各类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中央与地方纵向联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财会监督法律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在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 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
2023年2月
指导意见指出,到2025年,通过统筹推进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进一步提升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市场占有率。到2030年,重点领域产品设备能效水平进一步提高,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整体能效水平和碳排放强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帮扶指导力度,推动重点企业制定工作方案,合理设置政策实施过渡期,稳妥有序推进更新改造,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设备稳定运行。支持中央企业、国有企业、骨干企业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率先推行产业链供应链能效管理,积极采用节能降碳先进技术,淘汰低效落后产品设备,结合实际开展产品设备规模化更新改造。
推动国有企业带头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鼓励各地采用补贴、以旧换新、积分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和居民选购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原则上不得对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给予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生产企业、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并依法依规披露环境信息。
《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名单》
2023年3月
国务院国资委3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通知显示,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同步开展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双示范”行动。从名单来看,7家地方国有企业成为新一批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200家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入围创建世界一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名单。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年3月
文件提出,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以下简称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制度内容包括津贴补贴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优化调整津贴补贴设置,除国家规定明确要求必须设置的项目外,减少一般性津贴补贴设置,鼓励在技术技能和一线艰苦岗位设置科技专项津贴、技能津贴、高温津贴等津贴补贴。企业应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水平,国家对津贴补贴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项目水平;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项目的功能,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同类项目市场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并结合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津贴补贴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得以代金券或按人按标准报销等形式在工资总额外变相设置或发放。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质量和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年3月
中央企业要加大质量创新投入,强化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加强质量领域基础性、原创性研究,突破一批质量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重大颠覆性技术,引领全产业链质量水平提升。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质量管理深度融合,大幅提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等质量管理全过程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速质量管理数字化应用场景创新。
支持中央企业牵头创建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积极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机构,为产业集群、产业链质量升级提供策划、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一站式”服务。中央企业要围绕集成服务基地建设,创新提出质量基础设施全链条技术方案,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与产业价值链深度融合,在若干重点领域和典型场景牵引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协同创新和集成示范。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2023年4月
《意见》提出,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鼓励上市公司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加大监督力度,搭建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平台,前移监督关口。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逐步推行建立独立董事占多数的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事前认可。
《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年4月
要求国资央企根据国家审计、国资监管、企业内部监督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可执行、可监督、可问责”的工作要求,一是从规范性建设角度,聚焦核心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监督问责机制等关键要素,持续做好制度“立改废释”工作,有效弥补制度前后不衔接、上下不配套、标准不明确、覆盖不全面、责任不清晰等缺陷;二是从堵塞漏洞的角度,针对对外投资、招标采购、购销业务、金融业务、工程项目承揽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易发多发问题,细化梳理业务流程,完善内控要求、风险应对措施和责任追究规定;三是从填补空白的角度,加强新并入企业、新型商业模式、新兴业务领域的制度建设,及时准确进行外法内规化,确保内控制度体系覆盖企业全部业务领域和管理环节,落实到全体岗位和责任人员。
《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2023年4月
通知称,2022年,各中央企业持续推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走深走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顺利完成,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不断健全,追责力度精度持续提升,企业合规经营理念有效强化,为促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但同时也要看到,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总体上开展还不平衡,部分企业存在不愿追责、不敢追责、不会追责的“三不”问题,有的企业监督协同贯通不够、追责成果运用有待加强、监督追责权威性需要进一步提升。
通知要求,按照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有关工作安排,持续深化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突出提升责任追究震慑性、监督协同系统性、制度机制完备性、工作手段有效性。进一步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反向查、正向建”作用,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保障。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
2023年4月
《规定》规定了整改工作程序、追责工作要求、结果运用方式,提出了时限要求、工作标准,明确对企业整改不力、追责不到位、屡禁不止等问题开展责任追究。《规定》还把违规情形写出来、追责要求亮出来、红线底线划出来,全面压实整改追责工作责任。《规定》也明确了移送违规责任追究部门开展责任追究的10类重点违规问题线索。这些多数是屡查屡犯的“牛皮癣”问题,必须“下猛药治沉疴”。
此外,《规定》专门设立“结果运用”一章,规范结果运用方式,要求企业将典型问题纳入内部监督工作重点予以关注,举一反三健全制度,国务院国资委对普遍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23年5月
管理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结合年度预算管理,国资委一次性审批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确定债券发行额度,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据此自行决策具体发行事宜。
央企子企业的发债事项,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和管理。管理办法指出,中央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
管理办法还指出,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研判,结合境外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和良好国际信用评级,探索多市场、多币种发行境外债券,拓展融资渠道。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3年5月
《选聘办法》规定,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以遏制恶性竞争,突出质量导向。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事务所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同时,《选聘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需开展轮换。对于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选聘办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轮换要求和冷却期制度。
《选聘办法》设定的各项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明确要求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办法》还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的事项,以压实审计委员会责任。
《关于中央企业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
2023年5月
《关于中央企业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形成定位明晰、特色鲜明、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引领发展、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新时代中央企业新型智库体系;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富于创新精神、勇于担当作为的决策咨询队伍;建立治理完善、充满活力、讲求质量、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的智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重点建设5-10家具有重要决策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国际影响力的中央企业新型智库。力争到2035年,建成一批支撑世界一流企业发展的中央企业国家高端智库,全面建成中央企业新型智库体系。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2023年6月
《办法》共7章39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相关定义、管理原则及国务院国资委职责等。第二章“组织职责”,分别明确了第一责任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职责。第三章“管理机制”,对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了全面规定,强调在做好案件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理的同时,特别突出了“以案促管”的指导思想。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明确了重大案件标准、案件报备、处理应对、结案报告等要求,特别规定央企间发生的重大案件,鼓励双方协商解决。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对选聘管理、指导监督、动态评价、风险代理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六章“奖惩”,明确了激励机制、追责问责,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督职责等。第七章为“附则”。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2023年6月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六部分,分别从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进行评价,评级结果的满分为一百分,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功能定位(15%)、资本管理(10%)、公司治理(20%)、风险管理(30%)、信息科技管理(10%)、集团经营与支持(15%)。
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级和S级,其中1-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具体来看,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70分(含)至90分为2级;60分(含)至70分为3级;60分以下的为4级;财务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按照评级调整的相关要求直接划分为5级。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财务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6月
《办法》提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一)因投资、分立、合并、事业单位转企等新设立企业;(二)因投资、收购等首次取得企业国有股权;(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企业应当于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首次收到国有资本金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自取得批复或者作出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变动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内容来源:国资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