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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发布时间: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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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交易金额:

200000.00万元

截至日期:

2024-03-14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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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孙丽伟

标 签:

股权

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省租赁业协会协会副会长单位,成立于2015年5月,是浙江交通集团金融板块核心成员之一。浙商租赁依托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浙商中拓集团的股东背景、资金实力,聚焦主业,服务客户,以钢铁、化工、物流运输、基础建设、工程机械五大业务板块为重点领域,实现产业专业化与行业多元化的有机结合。截止2022年12月底,公司资产规模已超100亿元。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拟募集资金总额:200000万元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500万元

拟新增注册资本:择优确定

拟新增注册资本说明:本次合计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7.65亿元;浙商金控新增注册资本不超过39,010.121979万元;外部投资者新增注册资本不低于15,298.087050万元。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8.63-43.20%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说明:本次增资完成后,浙商金控持股不超过2/3,外部投资者持股不低于8.63%。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1.00-5.00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说明:新增外部战投1-5家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增资款用于生产经营、偿还负债。

二、公司简介

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中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省租赁业协会协会副会长单位,成立于2015年5月,注册资本100600.232764万元,注册地是杭州市,由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是由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旗下浙江浙商金控有限公司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是浙江交通集团金融板块核心成员之一。浙商租赁依托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浙商中拓集团的股东背景、资金实力,聚焦主业,服务客户,以钢铁、化工、物流运输、基础建设、工程机械五大业务板块为重点领域,实现产业专业化与行业多元化的有机结合。浙商租赁的风控体系逐步升级,2018年起成功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充分体现了国家监管部门对公司在管理及运营上的认可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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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以来,公司一直以促进浙江交通集团产融提升为使命,积极融入集团“金融翼”发展大局,依托强有力的股东背景,紧抓发展机遇,致力于打造具有专业能力的产业金融服务平台。浙商租赁作为浙江交通集团金融板块的生力军,深耕集团产业链上下游业务,不断加快新领域的产业研究、团队引进以及业务模式和风控措施的确立;产业方面,浙商租赁在新能源、新物流、新基建、高端装备、船舶运输等领域持续发力。截止2022年12月底,公司资产规模已超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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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租赁积极推动融资租赁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主动参与《融资租赁行业诚信企业等级评定规范》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该团体标准是国内首个融资租赁行业团体标准,填补了融资租赁行业团体标准空白。

三、荣誉资质

杭州市下城区2019年度“经济发展优胜奖”;浙江省租赁业协会2020年度“优秀企业奖”;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2021-2022年度“AA级诚信企业”;浙江省租赁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2021-2022年度“发展指数样本单位;杭州市萧山区2021年度“突出贡献企业”、钱江世纪城“十强贡献企业”。

四、财务状况image006.png

五、股权结构image007.png

六、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1.公告挂牌期:自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共20个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投资方(以下简称意向方)并办理增资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前(增资报名截止时间)提交全部增资报名材料,逾期无效。

2.本次增资金额预计20亿元,单一外部投资方(含联合体整体)投资金额不得低于4亿元(含);现股东浙商金控计划参与增资不超过10.2亿元,具体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遴选结果确定。

3.其他内容摘自评估报告,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docx

七、项目图片

交易方式: 增资扩股
控制权: 参股
发展阶段: 成熟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面议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2.意向投资方需满足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条件(《浙江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浙金管[2021]8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意向投资方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2)意向投资方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意向投资方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4)承诺入股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股份、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5)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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